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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5-03-26浏览次数: 字号:[ ]

 

 

2015210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兰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1529)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疾病应急救助相关政策,配合和支持政策执行,现将兰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基本医保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仍有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导致“等钱救命”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解决这部分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二、主要依据

为规范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的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财政部、卫生计生委《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394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34号),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甘肃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甘卫医政发[2014]448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兰州市实际,制定了《兰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意见》。

三、制定过程

为了确保《实施意见》的可操作性,保障少数身份不明确或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居民,在有需要时能够得到紧急救治,杜绝由于没有钱,而得不到急救的情况发生。兰州市卫生局起草《实施意见(送审稿)》,于20141225组织兰州市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人社局对《实施意见(送审稿)》进行了论证,后根据论证会意见、建议,进行反复修改,形成了本《实施意见》。

四、基金各机构主要职责

兰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设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负责对各县、区申报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进行审核;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对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等。

五、救助对象及范围

应急救助的救助对象是在兰州市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紧急救治发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应急救助的救助范围是救助对象实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对于急救医疗费用,此项制度承担兜底保障责任,也就是说患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根据情况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六、如何保障基金经费来源,怎样对基金进行有效监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种渠道进行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市级卫生、财政等部门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成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

 七、如何进行基金申请及支付工作

医疗机构在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应当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助下设法查明欠费者的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应当及时追讨欠费。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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