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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2016暂行)》解读
发布日期:2016-04-22浏览次数: 字号:[ ]

 

 

近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调整要点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调整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巩固和扩大新农合制度运行成果,发挥新农合基金差别化支付的激励约束和杠杆作用,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实施“先看病、后付费”的就医模式,切实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整合“分级诊疗”、“城乡居民商业大病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扶贫”等内容,切实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二)2016年我市新农合参合人数及筹资标准发生了变化。筹资标准为:中央配套292元,省级配套108元,市县两级财政共配套20元,个人缴费120元,筹资总额为540/人,其中普病门诊提取60元,门诊特殊病提取60元,门诊共计提取120元。全市参合人数为1130395人,其中榆中县参合357141人,永登县参合338296人,皋兰县参合109402人,七里河区参合86678人,西固区参合70255人,红古区参合41414人,兰州新区参合127209人。全市2016年新农合基金规模为6.1亿元。

二、《实施细则》调整的主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肃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省卫计委精准扶贫实施意见、市政府《兰州市深入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精准扶贫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卫生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筹集标准及我市新农合实际运行情况,制订了《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2016年度) 》。

三、调整内容说明

(一)门诊部分

1、门诊特殊病。对门诊特殊病Ⅲ类疾病中部分病种补偿比例及封顶线做了相应修改,将2015年版中“Ⅲ类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每人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3000元,报销比例70%,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每人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1000元,报销比例50%,其他(Ⅲ类特殊病)疾病每人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2000元,报销比例70%;”修订为“Ⅲ类每人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3000元,报销比例70%,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每人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1000元,报销比例70%;”。另外,增加了33类门诊特殊病,分别为:心境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将耐药性结核病变更为结核病。(详见表一)

表一:2016年兰州市新农合门诊特殊病

序号

类型

    

封顶线

补偿比例

1

Ⅰ类

(4)

尿毒症透视治疗

70000

90%

2

再生障碍性贫血

20000

 

70%

 

3

血友病

4

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

5

 

 

Ⅱ类

9种)

 

 

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

14000

 

 

 

 

70%

 

6

恶性肿瘤放化疗

10000

7

精神分裂症

8

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

9

失代偿期肝硬化

10

脑瘫

11

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

12

强直性脊椎炎

13

重症肌无力

14

Ⅲ类

17种)

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

 

 

3000

 

 

 

 

 

 

 

 

 

 

70%

 

 

 

 

15

高血压病(2级及以上)

16

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

17

慢性活动性肝炎

18

慢性阻塞性废气肿及肺心病

19

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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