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兰州陇华海涛口腔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庆阳路门诊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发布日期:2020-11-24



广

医 疗 机 构

第 一 名 称

   兰州陇华海涛口腔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庆阳路门诊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MA71N7C0162010217D1522

法 定 代 表 人

(主要负责人)

 白善善

身份证号

 612731************

医疗机构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庆阳路442号01层001室

所有制形式

私人

医疗机构类别

口腔门诊部

诊 疗 科 目

口腔科

床位数

牙椅11张

接诊时间

09:00-18:00

联 系 电 话

 18191106103

广 告 发 布

媒 体 类 别

户外、报纸、网络

广告时长(影视、声音)

         无

  经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主管主任签字:

审 查 结 论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

本医疗广告申请受理号:兰医广受2020057

本审查证明有效期: (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11123日止)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兰)医广【2020第 11—24--057   

注:1、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注意事项见背面)

  2、本广告审查证明公示网址:http://wjw.lanzhou.gov.cn/spgs/

  3、公示时间:202011月24日至202011月30


(审查机关盖章):

                                 2020年11月24日


注      

 

1、本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正文内容皆为打印,手写无效。

2、医疗机构必须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向广告刊播媒介或广告刊播代理单位联系广告刊播事宜。

3、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广告成品样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审查机关要在核定的样件上加盖骑缝章。

4、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足以辨认

5、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6、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7、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编号内容依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中)医广【批准年份】第(批准月份)-(批准日)-(批准顺序)号。如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3年4月10日批准的第15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应标为:(甘)医广【2013】第04-10-15号。

8、本广告审查证明公示网址:http://wjw.lanzhou.gov.cn/spgs/

   审查机关联系方式:0931-481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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