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雾霾委托检验项目采购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1-06



 

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雾霾委托检验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采购人: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项目名称:雾霾委托检验项目

三、采购内容:

序号

名称

参数

单位

数量

备注

雾霾委托检验项目





1

检验设备要求:高

效液相色谱仪,全

自动索氏提取仪,

十万分之一电子

天平,旋转蒸发

仪。

质量控制要求:设备定期检定,使用有证标物,验证试剂空白,抽取10%平行样,质控样品控制在10%的标准值内,空白加标回收率控制在75%~125%(萘、

苊烯除外),但不

得超出50150%

范围。

样品送检后的次

月上报结果并出

具检测报告。

 

/

234


2

苊烯

/

234


3

/

234


4

/

234


5

/

234


6

/

234


7

荧蒽

/

234


8

/

234


9

/

234


10

苯并[a]

/

234


11

苯并[b]荧蒽

/

234


12

苯并[k]荧蒽

/

234


13

苯并[a]

/

234


14

二苯并[a,h]

/

234


15

苯并[g,h,i]

/

234


16

茚并[1,2,3-c,d]

/

234


17

氯化物

检验设备要求:离

子色谱仪,超声提

取仪。质量控制要

求:设备定期检

定,使用有证标

物,验证试剂空

白,抽取10%平行

样,质控样品控制

10%的标准值

内。

样品送检后的次

月上报结果并出

具检测报告。

/

234


18

硫酸盐

/

234


19

硝酸盐

/

234


20

铵盐(NH4+)

/

234


四、项目预算:31.005万元

五、投标人资质要求:具有相关检测资质,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机构。该单位具有足够的检验人员,且人员能力符合检验要求,具有相关的检测资质,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

六、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一:甘肃省疾控中心主任医师  杨海霞

甘肃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具有相关检测资质,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机构。该单位具有足够的检验人员,且人员能力符合检验要求,具有相关的检测资质,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多年来承担本项目检测任务,考虑到监测工作的连续性和监测数据的可比性,信息分析和设备一致。

专家二:甘肃省疾控中心主任技师  孙建云 

该单位接受过国家疾控督导和技术指导。为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性,保证方法和设备的一致性,建议对雾霾检测服务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继续由甘肃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承担,以顺利完成项目工作。

专家三:甘肃省疾控中心    主任检验技师 刘俊娓

兰州市疾控中心现有设备和资质无法完成该检测任务。由于雾霾成分样本珍贵,检测难度大,对人员、设备、数据质量都有较高要求,同时需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资质。由于前几年的雾霾成分检测工作一直由甘肃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承担完成,为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可比性、保证方法和设备的一致性,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建议对雾霾监测服务能力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七、拟定供应商:甘肃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八、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九、开标日期:另行通知

十、开标地点:兰州市卫健委15楼会议室

十一、联系人:王成琴       联系电话: 0931——8440209

纪检监督电话:0931-8407731

现将以上情况公示,如对此有异议,请于5个工作日内携书面材料与以下联系人联系,在该期限后提出的异议将不再受理。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