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卫健委进一步优化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备案工作流程

发布日期:2022-05-16



 

为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近日,兰州市卫健委印发《兰州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备案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优化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备案工作流程,提升实验室生物安全备案效率。

《指南》明确,全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及实验活动项目发生变化的已备案实验室,应当在市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指南》规定,申请备案的实验室所从事的实验活动应与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并符合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有关规定;实验室应具备与所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实验设施、设备,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对主要设备应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实验室应建立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分工与责任;实验室应建立菌(毒)种及感染性样品实验台账和生物废弃物处置台账,定期对实验室空气、物体表面消毒;实验室应建立实验活动风险评估制度和各类意外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实验室应每年定期对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建立并保存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档案;实验室应定期对实验室人员开展与其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相关的体检,建立实验人员健康档案。

市卫健委提醒各有关单位和医疗机构,新增方舱实验室也应依据《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备案,各单位应按照《指南》的要求及时备案,以保证实验室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兰州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备案指南》及其相关申请表格及备案参考资料可通过兰州市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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